江西,资溪。邱先生在服务区看到有15元一斤的鹿茸就买了一点,店家上秤一称说一共18270元,邱先生问道:不是15元一斤吗?怎么要这么多钱?店家说:是15元一克。
事发当天,邱先生路过此地休息时,看到有家店在卖鹿茸,便进去询问多少钱一斤,对方回答15元。邱先生以为自己捡到大便宜了,便多装了点,随后店家把鹿茸拿去磨成粉并小心翼翼的打包好。
给钱时店家说一共18270元,邱先生表示不解,不是说15元一斤吗?这么一点就要一万多,店家称:你是来搞笑的吧,这么好的鹿茸15元一斤到哪都买不到,你听错了,是15元一克。
邱先生当时就傻眼了,想着自己在这里人生地不熟,为了安全起见,还是不要跟店家起冲突了,只能付钱先行离开。
随后邱先生找到帮忙员寻求帮助,店家解释称,都是明码标价,不存在套路,如果顾客不满意,可以随时退款。
一、邱先生买鹿茸前,问过店家多少钱一斤?店家应该是听到的,但他含糊其辞的只回答了一句15元,其行为侵犯了邱先生的哪些合法权益呢?
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八条,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。
就算鹿茸比较贵,店家也应该主动告知,邱先生有权利知道其线元一克,根本就不会买,这是侵犯了邱先生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。
第九条,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,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,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。
3、如果按照15元一斤来算,邱先生所买的鹿茸只要几十元钱,可算下来要一万多,这是侵犯了邱先生的公平交易权。
第十条,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,有权获得质量保障、价格合理、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,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。
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24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,消费者可以依照规定、当事人约定退货,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、修理等义务。
没有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,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;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,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,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,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、修理等义务。
三、邱先生问鹿茸是多少钱一斤?店家回答15元,并没有说明是15元一斤还是15元一克,主观上有消费者的行为。
消费者行为的认定为,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,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,或经营者是否具有实施行为的主观意思,构成行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。
店家的回答使邱先生产生误解从而消费,故意等邱先生买好鹿茸磨成粉后,再告诉其真实的价格,构成无疑。
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六条,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,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,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,依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执行。
法律、法规未作规定的,责令改正,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、没收违法所得、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,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、吊销营业执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