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南,长沙。刘女士和朋友去做眉毛,做之前约定好做480元的眉毛,做到一半时,竟然被告知,做的是6980元的眉毛,当时迫不得已就同意了。事后觉得很坑,于是要该店给一个说法。刘女士比较爱美,她看到自己曾经去过的一个店,在线元。刘女士觉得很划算,就和店员约好时间,并且在约好的时间里带着自己的好朋友一起来到该店。
两位爱美的女士来到店家,进门就向店员确认,现在是不是推出480元做眉毛,店员给出肯定回答之后。于是,刘女士就让店员给她和她的朋友做480元的项目。没想到做到一半的时候,给他们做眉毛的店员,开始支支吾吾地跟她们谈话,原来,店员跟刘女士她们说,他们现在做的项目不是480元的,而是6980元的。刘女士和她朋友听了,直接就感觉蒙了。她跟店员说,自己来之前就是约好做的是480元的,自己身上并没有带那么多钱,而店员则告知她,可以用分次付清的支付方式付款。由于当时已经做了一边的眉毛,如果不做另一边,那么走在大街上就被人笑,并且,人家已经给自己做了一边,自己不做另一边,如果遇到黑店,那么肯定也不会让她们走。关于做另一边,刘女士当时的心情又实在是很不情愿,因为是自己约朋友过来的,为了面子,她只好答应做另一边的眉毛。做完之后,刘女士和朋友看了看效果,也只是一般般,随后,店员又拿了一张纸过来让刘女士签字并付钱。虽然心情不是很好,但是刘女士还是签字并付了钱。事后,刘女士越想越不对劲,越想越觉得自己被坑得厉害,于是她找到调解人,想为自己讨一个公道。
面对调解人的到来,店员语气础础逼人,她表示,对于做6980元的眉毛,刘女士是同意的,并且在做之前签字的。对于签字,刘女士没有否认,但是店员没有说实话,刘女士说她是在事后才迫不得已签字的。而到底是在做之前签字,还是在做之后签字,双方各执一词。另外, 还有一个问题,那就是为何在做一了边之后才说出是6980元的项目。对此,店员又说出另一番说法,在说到一便的时候,是经得刘女士同意的。然而,刘女士则认为,自己已经做到一边,如果不做另一边,店员有可能不会让自己离开,并且很尴尬,自己是在这种逼不得已的情形下同意的。对此为了还原事情的经过,刘女士要求店家提供当时的录像,但是店员却说,他们录像已经在一个星期内清掉,无法查看。因此,到底是在做之前签字,还是在做之后签字,刘女士没有有力的证据,在做到一边时,才被告知价钱也无从认证。这件事,由于店家不提供当时的录像,对于店员在中途才告知刘女士所做眉毛的价钱,这种行为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,如何去看待?1. 在做眉毛之前,刘女士已经和店员约定,是做480元的眉毛,他们已经构成了合同关系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零九条:合同履行的原则的规定,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。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,根据合同的性质、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、协助、保密等义务。既然来之前,约定是做480元的眉毛,那么店家应当履行做480元眉毛的义务,他们在中途才说出,做的是6980元的眉毛,这当中,不管有没有录像证明,就属于协约约定,所以中途的告知属于违约行为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,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 对于店家的违约行为,造成了刘女士的经济损失,店家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。2. 眉毛做到一半,店员才告知刘女士和她朋友,她们做的是6980元的眉毛,有强买强卖的嫌疑,因为,这个时候顾客只能选择做另外一边的眉毛,不可能在眉毛不对称的情况下,在大街上被人取笑。强买强卖违反了消费者法律规定,我国在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当中明确的规定了,不存在强买强卖的行为。如果对于商品交易活动当中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买强卖,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接受服务的行为的话,属于一种违法行为。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,强买强卖商品,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虽然在整个事情的过程中,店员没有从语言上或者行动上强迫刘女士消费。但是他们的做法,从实际意义上来说,已经属于强买强卖的行为,对于这样的行为,应当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。
爱美心人皆有之,但是我们在追求美的过程,如果遇到我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,应当拒绝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....